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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回购股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价格,保
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4、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1独立董事:杨波郑碧筠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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