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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HUBEICHUTAOLAWFIRM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1006
邮编:43007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19层1903-E
电话:87115899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RM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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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决定召开。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2022年1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资料》。会议资料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及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全部议案内容进行
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30在湖北省
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会议室如期
召开,董事长邵建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
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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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2022年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
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672,92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0,421,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75%;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
522,50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613%。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5,605,44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9%(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
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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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6名董事、全部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未参会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为:2名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关于聘任张学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通知;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19层1903-E邮编: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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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聘任张学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361,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97,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25%。
本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且不涉及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事项、
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未获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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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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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
20106做
经办律师:黄权
负责人:黄薇黄薇
张晓婧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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