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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则斌、谷世有、杨海坤
2022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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