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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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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独家 发表于 2022-2-17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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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2)-01-072
敬启者:
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2021年9月30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60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61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在下文合称“原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2月3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76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21年12月15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78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
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25号),本所律师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及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2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
一、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对象与原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议转让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一揽子交易”。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具体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具体情况
2021年7月23日,凯得投控与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凯得投控受让泰胜风能合计36033927股股票(占泰胜风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011%);同日,凯得投控与泰胜风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凯得投控认购泰胜风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15745976股股票。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包括:“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1)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2)本次交易已履行甲方内部决策程序;(3)本次交易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4)本次发行已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5)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6)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包括:“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甲方实际控制人团队及其联合的股东和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且持续有效;(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3)本次交易已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4)本次交易已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5)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
3过;(6)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7)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根据上述协议安排,除《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为前提外,两份协议的其他生效条件相同,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以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
会同意本次注册的批复为前提,因此两份协议将同时生效,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
(二)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是否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根据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生效条件均已满足,因此,待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将同时生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批复且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即应办理凯得投控认股价款支付及股票交割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四)依据相关规定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经获得有权机
关的批准;(五)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不予受理:(一)不符合《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八
4条规定的要求;(二)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三)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但存在司法标记,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规定取得人民法院准许文件的除外;(四)本次
转让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者《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五)转让双方任意一方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市场禁入措施,但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可以交易证券的除外;(六)违反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
诺;(七)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八)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
务规则的情形;(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各方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未满足《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转让协议依法生效的要求外,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股份转让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预计办理并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根据交易各方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外,本次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的实施不存在其他不确定事项,各方将在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同步推进本次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实施,因此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三)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5的除外。因此,《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生效条件,本次股份转让与
本次发行的互为前提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2、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一揽子交易”在不考虑
协议转让的情况下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揽子交易”在不考虑协议转让
因素的情况下,结合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董事会相关安排等情况,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可取得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权,凯得投控仍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实现对泰胜风能实际控制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本次发行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公司251779903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6.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2年2月11日,泰胜风能的总股本为719153256股,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五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合计持有泰胜风能22.23%股份,为泰胜风能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泰胜风能与凯得投控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本次发行中凯得投控将认购泰胜风能新增股票6215745976股。根据转让方与凯得投控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凯得投控受让泰胜风能合计36033927股股票。假设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前泰胜风能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股数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泰胜风能总股本将增加至934899232股,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及协议转让后(不考虑协议转让)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占比(%)占比(%)占比(%)
(股)(股)(股)
凯得投控0025177990326.9321574597623.08
柳志成581586228.09436189674.67581586226.22
黄京明519664567.23389748424.17519664565.56
窦建荣199898192.78199898192.14199898192.14
张锦楠178843622.49134132721.43178843621.91
夏权光176739022.46176739021.89176739021.89
张福林142162721.98106622041.14142162721.5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方兴润价值
99690001.3999690001.0799690001.07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刘文洋69930010.9769930010.7569930010.75宁波丰年君盛投资
合伙企业58450000.8158450000.6358450000.63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悦
54778500.7654778500.5954778500.59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20817428428.9542439776045.4042392026045.34
注:上表为便于比较同一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将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完成股份转让后前十大股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了合并列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公司251779903股股票,持股比例为726.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有公司124343187股股票,
持股比例由23.23%降至13.30%,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唯一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比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股比例高出约13.63%。
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公司
215745976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08%,仍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
制人团队持有公司159899614股股票,持股比例由23.23%降至17.10%,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唯一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比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股比例高出约6%。
另由于泰胜风能的股票分散,根据泰胜风能提供的自2019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剔除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未出席的一次会议)股东出席及会议召开资料计算,泰胜风能历次股东大会平均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均值为23.34%,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的持股比例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发行后,凯得投控能够提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能
够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注册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将生效,根据该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席位共13名,其中独立董事5名;监事会席位3名,其中含1名职工监事,各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30日内,依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凯得投控在交易完成后有权推荐/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2名股
东监事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凯得投控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后担任,转让方推荐/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
2021年12月13日,转让方共同出具《承诺函》对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予以调整,即不考虑股份转让的交割情况,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30日内,转让方将协助凯得投控对泰胜风能董事、监事8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泰胜风能董事会席位共13名,监事会席位共3名,
由凯得投控推荐/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及2名股东监事,推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不考虑股份转让的交割情况,在本次发行完成后30日内,转让方将协助凯得投控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由凯得投控推荐/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由凯得投控推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且凯得投控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3)转让方已向凯得投控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
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第10.2条约定,转让方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公司股份;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公
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
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2021年12月13日,转让方共同出具《承诺函》,在不考虑股份转让的交
割情况下对不谋求控制权作出安排,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泰胜风能股份;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泰胜风能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
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泰胜风能的控制权。
9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
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承诺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不会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凯得控股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受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的妨害与干扰。
根据上述分析,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将取得泰胜风能实际控制权,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符合《民法典》《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待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将同时生效,本次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的实施不存在其他不确定事项,各方将在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推进本次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实施,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符合《民法典》《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宇聪____________
王浩____________年月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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