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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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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2-2-17 00:00:00 浏览:  5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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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追加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塑米”)本
次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不超
过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风险授信额度10000万元,低风险授信额度50000万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同意授予的授信额度为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广东塑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塑米”)为广东塑米上述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风险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为广东塑米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塑米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资金的需求,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风险授信额度10000万元,低风险授信额度20000万元),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中的风险授信额度10000万元(不含低风险授信额度)全部由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及其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一年。
鉴于广东塑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现根据华兴银行最新授信批复内容,拟将
1上述授信期限及担保期限调整为三年。本次调整公司及子公司为广东塑米提供担
保的期限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广东塑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塑米”)本次拟向湖北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担保条件等最终以金融机构批准的为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湖北塑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由公司、上海塑米及其子公司为其上述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拟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荆州农行”)申请不超过25000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荆州农行同意的额度为准)及向平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银海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湖北银行同意的额度为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能特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及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为其上述向荆州农行申请不超过2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由公司向湖北银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属物由政府收储
2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为了响应地方政府的规划需求,由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有偿收回,本次土地收储价格是参照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的,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土地收储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属物由政府收储事项。
独立董事: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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