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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产业基金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产业基金规模、新增有限合伙人、部分合伙人增加出资,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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