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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二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层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江泉实业/公司/上市公司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案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指公司出售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交易行为大资产出售
公司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指关资产及负债交易对方指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景宏、控股股东指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旭远投资有限《框架协议》指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
绿能慧充指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江泉实业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鉴于江泉实业已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事宜并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27日向山东江泉下发“上证公函【2022】0071号”《关于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2、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江泉实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不
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江泉实业及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已分别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江泉实业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材
料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8、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江泉实业、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出具本核查意见;
9、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预案显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主要标的为热电业务资产组,2020年实现
营业收入2.04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73.77%,实现净利润1947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99.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能丧失主要经营资产。请公司补充披露:
(1)将主要经营资产热电业务资产组出售的主要考虑;(2)本次资产出售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后续安排;(3)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并说明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将主要经营资产热电业务资产组出售的主要考虑
(一)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关停,公司热电业务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预计将
产生亏损,因此公司出售亏损资产组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公司作为江泉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园区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业务存在较为明显的互补性。在江泉工业园产业链中,公司承担重要战略任务,公司通过采购江泉工业园区内焦化厂、钢铁厂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尾气(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等),并以之为原料,公司综合利用蒸汽驱动发电,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高压供电等生产经营所需能源。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和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主要供应商,两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是公司热电业务原材料的主要来源。
公司热电业务共两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50兆瓦。2022年1月6日,公司收到公司主要供应商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本企业关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司拟于近期关停,预计最晚至2022年1月30日后将无法继续为贵司供应焦炉煤气”。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的停产事项直接导致公司热电业务的原料供应不足,公司被迫关停一台发电机组。
此外,经公司与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按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临沂钢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示》的相关规定,在临沂钢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钢铁项目建成投产后,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预计也将逐步开展停产搬迁工作。因此供应商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也存在搬迁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不能给公司提供原材料的风险。
由于焦化企业的关停是长期性的行为,且公司作为园区循环经济的一部分,园区内其他企业无法提供公司发电所需的尾气,因此公司预计继续维持热电业务将会产生较大的经营性亏损,因此在充分考虑后,公司将热电业务资产组出售将会减少公司的亏损,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
(二)热电业务的出售符合公司战略转型的目标,传统的热电业务出售后,公司将集中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新能源业务中上市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包括热电业务和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主要为江泉工业园及其周边企业服务,未来增长空间有限。因此单一依靠热电及铁路运输业务难以实现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目标。为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对股东的良好回报,公司一直努力推动业务的转型发展。在此背景下,为尽快实现公司业务转型的目标,公司通过收购了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100%股权向新能源行业进行业务转型。
绿能慧充是一家集充电、储能、微电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场站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充电平台和能源管理平台于一体的新能源生态服务商。
出售热电业务后,公司将以新能源业务作为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绿能慧充较好的业务基础为公司业务转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二、本次资产出售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后续安排
本次热电业务出售后,上市公司将集中资源进行业务转型,以公司收购的绿能慧充作为新能源充电及储能行业战略发展的平台,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的议案》,公司以现金8300万元收购绿能慧充100%的股权。2022年1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2年1月27日,绿能慧充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绿能慧充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绿能慧充的生产经营情况绿能慧充拥有齐全的产品种类、较强的研发和生产实力、知名的品牌形
象、优质的客户伙伴,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1)绿能慧充产品系列齐全
绿能慧充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不断的技术创新,自主研发了多种产品系列,产品和服务覆盖了充电设备、储能产品、运营平台等。
充电设备方面,绿能慧充产品类型齐全,已推出适合于商业地产领域充电的
7kW交流充电桩、30kW和40kW单枪直流充电桩、60kW和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适合于公共充电领域应用的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360kW充电堆;适合于以公
交为代表的群充电领域的180kW直流充电桩和720kW充电堆;适合于专用充电领
域的320kW和360kW双枪充电桩等。绿能慧充已实现全系列产品覆盖全产业应用场景。依托先进的产品设计理念和坚实的设计技术,充电功率灵活调配,兼容智能双枪终端和HPC超级液冷终端。
储能产品方面,绿能慧充推出了5kW和10kW光储一体机,已覆盖用户式光储系统;推出60kW/125kWh分布式储能和120kW充放检一体化设备,布局分布式储能领域;推出了150kW光储一体机和250kW储能变流器,切入集中式光储一体化领域。
运营平台方面,绿能慧充推出了充电运营平台,不仅能为客户场站提供基本运营管理服务,还可以作为能源管理平台以实现策略控制、充放电管理、设备监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增值功能,为区域内微网建设提供光储充放检一体化智能管理服务。
(2)绿能慧充的研发与生产实力较强
绿能慧充在西安、南充建立了研发、生产基地,占地面积约为36000平方米,配置了动态电源模拟器、可编程电源、直流测试电源、功率分析仪、示波器、功
率检测仪等国际一流的检测和实验设备,确保研发至生产各阶段产品的高质量控制。此外,绿能慧充与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联合实验室,共同推出了国内领先的“能盾”四层充电安全防护技术。为了更好地把握行业前沿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战略布局,绿能慧充于
2021年设立了数字能源研究院,持续研究新能源汽车充电生态中V2G、充放检
一体、自动充电、超级充电、无线充电等技术,并加大分布式综合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向发电侧储能应用拓展;在微网系统控制方面,加深交直流混网控制系统,智能接驳调度网络的研究。
(3)绿能慧充具备较好的品牌形象
凭借齐全的产品线、周到的售后服务以及技术创新,绿能慧充树立了较好的品牌形象,已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等资质,入选了《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技术创新项目》、《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2021年拟认定陕西省瞪羚企业》、《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质量标杆培育企业》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工业品牌培育企业》等企业名录,并取得了多项企业荣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颁发单位荣誉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中国充电设施行业十大竞争力品
12021年10月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
牌司
22021年7月中国充电桩网中国充换电行业50强
32021年7月中国充电桩网中国充换电行业十大卓越品质奖
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42020年10月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十大充电设备安全品牌
司
52020年7月中国充电桩网中国充电桩行业十大竞争力品牌
62018年5月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陕西省绿色低碳示范单位
72018年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陕西省电子科技行业优秀企业
(4)绿能慧充积累了较好的客户基础
绿能慧充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灵活的定制化服务已与众多知名客户建立了
战略合作,市场拓展已遍布陕西、新疆、甘肃、四川、广东、江苏、福建、湖南、湖北、云南等多个省份。绿能慧充主要战略客户包括国家电网、BP(英国石油)、壳牌、小桔充电、延长石油、陕西地电、集度汽车、西咸城投集团等。
2、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将主要投入新能源业务的发展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3343.58万元,可用资金较少且流动性储备不足,难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扩张、发展新业务的大量资金需求。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补充新的流动资金有效缓解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压力,为业务转型储备充足的资金实力。
为此,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公告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28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支持绿能慧充新能源业务的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转型目标的完成,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储能、微电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切实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实现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并说明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热电业务出售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铁路运输业务和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两部分组成,其中又以子公司绿能慧充的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作为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
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是公司经营的13公里铁路专用线,主要为江泉工业园区及周边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2020年及2021年1-9月,公司铁路运输业务的资产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484.98808.32
应收账款1339.29617.60
预付款项173.7570.35
其他应收款1705.211234.98
存货42.3346.25
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3745.562777.50
固定资产6984.897410.27
在建工程1683.08409.54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2375.492489.21
长期待摊费用203.50260.70
其他非流动资产-907.46
非流动资产合计11246.9611477.18
资产总额14992.5214254.68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4452.477218.07
营业利润345.94923.76
净利润324.89912.45
注:2021年1-9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绿能慧充是一家集充电、储能、微电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场站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充电平台和能源管理平台于一体的新能源生态服务商。根据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000741号),绿能慧充的2020年及2021年1-10月的资产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970.611000.23
应收账款6719.342804.32
预付款项390.0291.91
其他应收款1653.541182.01
存货1633.851493.11
合同资产271.5277.06
其他流动资产156.84178.54
流动资产合计11795.716827.17
固定资产1268.821226.34
在建工程1649.96443.22
使用权资产1086.78-
无形资产1.111.60
长期待摊费用150.41216.05递延所得税资产59.4622.87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4346.112039.64
资产总额16141.828866.81
项目2021年1-10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9352.256381.13
营业利润149.99-274.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15.80-198.10
的净利润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能保持业务完整性,拥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3343.58万元,可用资金较少且流动性储备不足,难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扩张、发展新业务的大量资金需求。
本次热电业务的出售一方面可以减少热电业务停产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热电资产(截至2021年9月底,公司热电业务的账面净资产8122.86万元)的出售预计还会给公司资金带来一定的流动性,为公司发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出售资产正在审计评估过程中,最后的交易对价将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双方最终协商定价。因此公司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退出热电业务,将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
为主业的业务布局。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热电业务资产的出售既符合公司业务转型的战略发展方向,又能减少热电业务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的亏损,本次热电业务资产出售后,上市公司将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资产的出售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预案显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是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设
立日期是2022年1月11日,主要股东为朱启东、隋旺青。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江泉工业区相关焦化企业关停,一台热电发电机组因原料供应不足已关停的情况,充分说明交易对方受让热电业务资产组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并说明后续经营计划;(2)结合交易对方的资产状况和收购资金的实际来源,以及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情况,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关系。请说明核查过程。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回复:
一、结合江泉工业区相关焦化企业关停,一台热电发电机组因原料供应不
足已关停的情况,充分说明交易对方受让热电业务资产组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并说明后续经营计划本次交易对方旭远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朱启东(持股90%),朱启东兼任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于2016年主导了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收购江泉实业旗下的江兴建陶厂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事宜,朱启东具备收购及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经验。
针对本次交易,本所律师对交易对方旭远投资的控股股东朱启东进行了访谈,朱启东长期工作和生活在临沂,朱启东对江泉实业的上下游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其知晓江泉实业热电业务受上游原料供应商关停和搬迁的影响而导致持续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朱启东本次通过旭远投资收购江泉实业热电业务后并不打算继续经营,而是将其作为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以期获得收益。
二、结合交易对方的资产状况和收购资金的实际来源,以及本次交易的支
付方式和期限等情况,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
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如下:
第一笔款项:旭远投资应当不晚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向江泉实
业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51%的交易款项;
第二笔款项:旭远投资应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一年内向江泉实业支付完毕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剩余49%的交易款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二)交易对方的资产状况和收购资金的实际来源交易对方旭远投资设立于2022年1月11日,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根据访谈确认,旭远投资本次收购资金将来源于旭远投资的股东朱启东、隋旺青的自有或筹集的资金。为了本次交易,截至2022年2月14日,旭远投资已到位货币资金3800万元,旭远投资公司资产状况良好。
旭远投资及其股东朱启东、隋旺青均出具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1、本次购买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江泉实业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江泉实业或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三)履约的保障措施
根据朱启东、隋旺青提供的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以及旭远投资的银行账户等资料,交易对方的资产状况良好,其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资产交割后的收款风险,交易双方就违约责任安排如下:
“自《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如旭远投资违反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交易价款,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上市公司按其应当支付的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罚息,并继续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综上,本次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旭远投资及其股东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交易对方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本次交易定价系参考交易资产
的评估值确定,同时已明确约定款项支付和资产过户安排以及相应违约责任等事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关系。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和网络公开渠道检索等方式核查了旭远投资及其股东朱启东、隋旺青的关联方情况,取得了上述相关人员的个人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关于与江泉实业及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取得并核查了旭远投资、朱启东、隋旺青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六个月所有的公司账户流水及个人银行卡流水。
经核查,旭远投资及其股东朱启东、隋旺青与江泉实业及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关系。
四、律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朱启东、隋旺青的个人调查表;
2、就交易对方受让热电业务资产组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及其后续经营计划
事宜访谈了朱启东、隋旺青;
3、获取了交易双方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4、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核查了朱启东、隋
旺青、旭远投资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关系;
5、查阅了旭远投资、朱启东、隋旺青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六个月
所有的公司账户流水及个人银行卡流水;
6、取得了朱启东、隋旺青出具的银行账户完整性的承诺函;
7、获取了旭远投资、朱启东、隋旺青出具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业
务、资金等往来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旭远投资受让热电业务资产组的目的是将其作为不良资产进行分
类管理和处置,以期获得收益,该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受让方控股股东曾主导了收购江泉实业旗下的江兴建陶厂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事宜,具备收购及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经验;交易对方目前资产状况良好,具备支付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关系。(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崔友财周怡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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