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60|回复: 0

华鲁恒升: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华鲁恒升: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2-17 00:00:00 浏览:  5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4号
GRANDVV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邮编:100005
电话T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4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华鲁恒升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华鲁恒升委托,
担任华鲁恒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现针对公司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4、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GRANDWAY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相关用语和简称含义相同。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华鲁恒升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程序如下:
1.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
2月15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1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15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
3.2022年2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
4.2022年2月15日,公司监事会已作出《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符合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GRANDWAY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CN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第2
次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2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第2
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拟于首次授予日向1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60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93元/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华鲁恒升公开披露的信息、华鲁恒升2020年年度报告、
最近36个月内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
信审字2021第000125号《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和信审字(2021)
第00012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华鲁恒升出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下
列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GRANDWAY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cn(二)获授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
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乙ZO乙五日OⅠ目乙主乙乙O乙·间翔网显)冒导士汤影网Y(/uSSZSAAA//:dq)
年2月1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获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况:
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1.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I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GRANDWAY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鲁恒升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获
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GRANDWAY(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庞颖
o)年入月15日
6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9 06:14 , Processed in 0.228279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