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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在审阅该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二、关于收购天力新陶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新陶”)少数股东股权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天力新陶少数股东股权事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2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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