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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更换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更换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本次拟聘人员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聘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拟聘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且期限未满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王燕杰先生为公司财务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顾其荣许良虎
2022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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