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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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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扬少 发表于 2022-2-19 00:00:00 浏览:  5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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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7证券简称:深圳能源公告编号:2022-009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公司债券简称:17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960 公司债券简称:19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公司债券简称:20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不参与认购长城证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决策事项将替代经 2021 年8月12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购长城证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决策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平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3983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9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2317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1665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3185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4%;反对773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5%;
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1%。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3199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5%;反对773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5%;
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樟洋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313188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1%;反对77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9%;
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参与认购长城证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3207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9%;反对775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0%;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4260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19%;反对775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4%;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祁丽、李睿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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