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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安徽滁州银禧高分子材料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或公司100%控股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亿元用于“安徽滁州银禧高分子材料项目”建设顺应了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的支持改性高分子
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深度开发华中、华北地区市场,同时有利于培育利润增长点,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符合政策导向。投资该项目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投资“安徽滁州银禧高分子材料项目”,并将该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明秋肖晓康谢军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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