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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至2022年2月1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00在上海
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B2 栋 1703 室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1289565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1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28956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1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32208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4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20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4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拟计提公司大额信用、资产及确认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至2022年
2月1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合并统计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计提公司大额信用、资产及确认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41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66%;反对3215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93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7%;反对321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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