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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瞿洪桂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汪宇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闫涛先生、周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小庆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聘任陶黎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韦俊汪和俊韩旭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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