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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1年5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第八条
的相关约定,除非双方同意延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0个交易日后,双方仍未协商一致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本协议终止。目前,18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经与交易对方沟通,各方无法就签署协议展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根据前述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应当宣告终止。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拟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社教、邵世凤、肖亚红、李宁梓
2022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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