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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牛永宁刘广灵谢春华邓勋
2022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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