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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谢强明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业务专长等情况,
谢强明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次补选谢强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补选谢强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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