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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晓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李朝阳,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朱晓崴、李朝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的审计服务机构,你们作为该—1—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15号,朱晓崴、李朝阳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在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存在的舞弊风险。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且实际控制人叶某自己承接的广告业务单(以下简称“公司单”)数量、金额占比高,业务特征与正常业务单存在明显异常。朱晓崴、李朝阳未基于识别出的上述风险和“公司单”的重大及异常性,对“公司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
二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审批签名不全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三是在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针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函证过程中出现了发函地址与查询地址不一致、发出询证函未加盖香榭丽公章仍收到回函、有回函快递单但无发函记录等异常。
四是未对利用其它审计机构以前期间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
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缺陷。
五是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不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不足,不足以将香榭丽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导致未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事实。
—2—六是提供的审计底稿存在部分缺失,如对香榭丽630审计时,回函快递单存在缺失情况,对香榭丽2013年年报审计时,控制测试抽取的样本中存在合同和用印审批缺失情况。上述底稿缺失现象,导致无法判断相关审计程序是否真实执行。
朱晓崴、李朝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晓崴、李朝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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