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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俞立蒋政村于永生
202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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