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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新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经办律师;
许东,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经办律师。
经查明,张新明、许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28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该项—1—目于2014年7月1日完成交割手续。张新明、许东作为该项目的经办律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2号,张新明、许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被尽职调查对象香榭丽提供的资料,未见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张新明、许东作为项目的经办律师,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进行了留底。对于100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在底稿中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二是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亦未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查验。在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执行与香榭丽财务负责人、会计师面谈,以及向第三方查证、确认等其他查验程序。
三是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
告阵地和屏幕,既未按照查验计划进行查验,也未对不遵守查验计划的原因作出说明或采取其他措施。
张新明、许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2—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新明、许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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