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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刘远鹏胡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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