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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1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24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100175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18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晓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5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231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年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5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
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231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47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9%;
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22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0%;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144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世骏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邢文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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