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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
就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刘远鹏胡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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