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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子公司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碧海包装(淮安)有限公司)因经营
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包含其下属子公司山东碧海机
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碧海包装(淮安)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下无正文)
1(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俊周丽娟何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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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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