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06|回复: 0

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复制链接]

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简单 发表于 2022-2-26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李志轩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其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本次担保是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四、关于提前终止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林峰、李志轩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提前终止第一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正邦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曹小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5 21:15 , Processed in 1.378824 second(s), 5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