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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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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2-26 00:00:00 浏览:  5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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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2022年度与关联方顺德农商行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与关联方顺德农商行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1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独立董事丁海芳独立董事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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