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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0证券简称:高盟新材公告编号:2022-01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产业发展,推进公司业务战略布局,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盟新材”)于近日与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现有股东邓煜东、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创投”)、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之投资协议书》,公司以自有资金
6765.30万元增资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睿浦”),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苏睿浦2299.89万股,持股比例51%,成为江苏睿浦的控股股东。
本次投资中,江苏睿浦的董事熊海涛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故江苏睿浦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且江苏睿浦的股东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睿浦359.7万股,持股比例16.27823%,公司与诚信创投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属于关联方,公司本次增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情况
2022年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熊海涛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2021年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诚信”)、广州信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信诚”)共同投资北京鼎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材”),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投资北京鼎材,股权占比1.7021%;
广州诚信以自有资金2200万元投资北京鼎材,股权占比2.0368%;广州信诚以自有资金1800万元投资北京鼎材,股权占比1.5319%。根据上述累计计算的原则规定,公司本次增资6765.30万元与前次投资北京鼎材2000万元累计为
8765.30万元,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故本次增资江苏睿浦事项不需要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3692E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一栋第十层1015号房(仅限办公用途)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熊海涛
注册资本:38341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资产管理。
实际控制人:熊海涛。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未审计)(未审计)
资产总额223944.82225918.00
负债总额23615.5625515.56
所有者权益合计200330.70200402.44
2022年1月2021年(未审计)
营业收入0246.37
净利润-71.7425591.40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邓煜东
身份证号:1****************7邓煜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QE30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明
注册资本:989.315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环保新型材料、高分子聚合物新材料、树脂的销
售及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环保生产设备和智能涂装设
备的租赁;环保相关技术与产业的投资;成套新型涂装设备及配件、智能机电设
备的研发、技术转让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成套新型涂装设备及配件、智能机电设备及配件的生产。
实际控制人:伍明。
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UY9620M
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煜东出资额:250万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实际控制人:邓煜东。
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8A5XY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从昀
出资额: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投资标的
本次投资标的为江苏睿浦51%股权,对应江苏睿浦注册资本2299.89万元。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W5KGW3U
法定代表人:邓煜东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9.7万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经营范围:树脂材料的研发;高性能涂料和涂料用树脂、配方树脂(危化品除外)、聚合物添加剂、表面活性剂、乳液用单体及聚合物、中间体及稳定剂、
高级工程材料(包括复合材料和预浸料坯)的销售;建筑材料、化工材料、机械
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批发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
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1、交易前的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序号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1邓煜东700.0031.67851%
2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675.0030.54713%
3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59.7016.27823%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
4250.0011.31375%限合伙)
5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25.0010.18238%
合计2209.70100%
2、交易后的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序号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1邓煜东700.0015.52247%
2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675.0014.96810%
3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59.707.97633%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
4250.005.54373%限合伙)
5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25.004.98937%
6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299.8951%
合计4509.59100%注:交易后江苏睿浦的股权结构以相关交易完成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江苏睿浦2020年度及2021年1-8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及 2021年 1-8 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510B024438号】。江苏睿浦2020年度、2021年1-8月及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4022.323350.372116.48
负债总额3258.692523.331028.27
所有者权益合计763.63827.041088.20
2021年2021年1-8月2020年(未审计)
营业收入4238.302564.741540.15
净利润-324.58-261.16-488.35
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等有关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标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增资的定价依据
公司聘请了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睿浦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2]第16026号),评估结论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江苏睿浦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827.04万元,评估价值6530.00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5702.96万元,增值689.56%。经投资协议各方主体商定,标的公司于本轮增资的投前估值确定为6500万元。
五、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方: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邓煜东、深圳艾勒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引进投资方向标的公司投资,发挥双方优势、全方位合作发展环保型、高性能涂料用树脂业务,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1、投前估值: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202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中铭评报字[2022]第16026号《资产评估报告》,协议各方商定标的公司的投前估值为6500万元,投资方以此为基础向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2、投资安排: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标的公司增资6765.30万元,
其中2299.89万元用于认购标的公司人民币2299.89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4465.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获得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计51%的标的公司股权。
3、增资款的用途: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标的公司应将增资款依照以下约定用于以下事项:
(1)增资款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
还或解决标的公司对其股东、董事、雇员或与上述各方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人员的债务;
(2)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使用,需提前通知投资方并经投资方同意。
4、增资款支付先决条件:
除非投资方作出书面豁免,投资方支付增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为前提:
(1)本协议对应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相关各方正式签署;
(2)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标的公司本次增资,且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投资方已经完成对公司的商业、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且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4)标的公司已分别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签署令投资方满意的劳动
合同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除非投资方同意,否则本协议约定的核心员工在其就职于标的公司的期间及其离开标的公司后的至少3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投资与投资方或标的公司相竞争的相关业务;
(5)南通威尔德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权
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至最终持股股东名下,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6)截止至付款之日,不存在且没有发生对标的公司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
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7)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公司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
府主管部门、交易所等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控股股东、投资方、公司或对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8)截止至付款之日,标的公司的商业、运营、资产、负债或其他财务状况无任何对标的公司严重不利的变化。
5、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本协议规定的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标的公司应向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包括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事实且在该书面通知中附上证明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文件。投资方应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应付的增资款人民币6765.30万元一次性全额汇入标的公司指定的账户。
6、标的公司应于付款日后30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即标的公
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投资方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并完成投资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等人选的变更登记手续。
7、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陈述与保证(1)授权。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签署各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
切义务以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或将要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2)不冲突。各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章
程或其它组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均已经获得了进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所必需的所有第三方同意或授权。
(3)公司有效存续。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
(4)财务报告。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
管理账目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而制定且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标的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5)未披露债务。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报表
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债务,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标的公司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标的公司的任何股东或标的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标的公司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6)股本结构。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本协议第1.2条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标的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实际的注册资本权益结构。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依据其章程的规定缴纳。
(7)税务。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已经完成所有中国法律
要求的税务登记,已经缴纳全部应缴税款,且无需缴付任何与该税款有关的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
(8)资产。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所有
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且不受任何权利限制。标的公司拥有运营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财产、资产和权利。
(9)关联方事项。标的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已向投资方披露所有公司和其关联方(作为另一方)作为合同方或曾作为合同方或以其他方式受约束或影响的所
有关联方交易合同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交易、资金借贷、担保和其他资金往来)(不包括交易文件及其所拟交易)的详细描述。
(10)知识产权。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前
已经将标的公司享有权利或将享有权利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
及商业秘密等其他类似权利(“知识产权”)的准确和完整的清单及详细内容向投资方披露。
(11)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不存在任何威胁
将要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未执行完毕的由标的公司提起、或对标的公
司提起的、或影响标的公司任何资产或财产或业务、或者影响本协议及其所拟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12)劳动和社会保险。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始终遵守所
有适用的有关劳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集体性的劳动争议、
怠工或停工,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对标的公司提起的劳动投诉事件。
(13)不竞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员工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
与标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或处于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间
接地在任何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从事其他有损于标的公司利益的行为。
(14)遵守法规。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的各项活动在所有
重大方面始终符合有效的中国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且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以致对标的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15)信息提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前
和之后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无遗漏、无误导。
(16)责任。标的公司和其控股股东应对本第7条各项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8、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投资方有权
提名3名董事,且董事长由投资方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后担任;标的公司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投资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名监事,另一名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投资方有权委派1名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9、业绩承诺: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对标的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三
个年度业绩进行承诺,标的公司三年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618万元,其中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18万元、12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业绩承诺不含标的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如有)所产生的净利润。
10、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在业绩承诺期满后,
(1)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未达到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的90%(即
3256.20万元),则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应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股权补偿的上
限为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在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权的50%,即1104.85万股(对应1104.85万元注册资本)。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合计应向投资方补偿的股权数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补偿股权数量=(自业绩承诺期初至业绩承诺期末标的公司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自业绩承诺期初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数总和×投资方本轮投资持股数量。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出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合计应当向投资方补偿的股权数量
并取整数,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每位股东应向投资方补偿的股权数等于合计应补偿股权数量乘以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每位股东在本次交易前持股数量占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比例。
(2)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
额为负数,在完成本条第(1)款约定的老股补偿后,投资方有权按照本次增资审计报告所列载的公司净资产827万元加上2022年因收到政府奖励款项450万
元而增加的净资产(如2022年未收到该笔款项则不计入)减去本次业绩承诺期
内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部分(减除负数净利润的绝对值)(注:视同净资产还原到增资前的价值)乘以50%的价格收购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剩余股权。?
11、超额利润奖励: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则标的公司需按照本条约定对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其超额利润部分的70%,且不超过本次增资的公司投前估值的20%(即1300万元)。
12、后续增资安排:
投资方及标的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若公司在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完成业绩承诺,则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可以启动新一轮增资事宜,具体增资金额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原则上由公司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届时,如果个别股东由于资金压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同比例增资的,可以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但不得反对其他股东进行增资。鉴于2024年尚处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期内引进的新一轮增资款只能用于资本性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待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新一轮增资款的用途将不再受限;
投资方及标的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逐步增长的态势下,未来同比例增资或引进其他投资方时,投前估值不得低于上一轮增资后的投后估值加上每年10%的预期收益;但如果公司的经营发展态势不及预期,届时公司的投前估值需要各股东协商确定。
13、鉴于公司目前没有独立产权的厂房,为支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投
资方同意协调其子公司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高盟”)按照
标的公司项目需求在其厂区内为标的公司投资建设厂房,但厂房所有权归南通高盟所有,建设完毕后南通高盟将厂房租赁给标的公司使用,每年按照投资建设成本的8%收取租金,公司需保证至少租赁8年以上,如果租赁期限不足8年的,需要按照8年租期一次性补足剩余租金;待南通高盟收回投资建设成本和每年
8%的预期收益后,厂房租金将按照最低的标准象征性收取,具体由南通高盟与标
的公司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发展绿色环保树脂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发展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涂料消耗量巨大,特别是工业、建筑、木器、防腐、汽车、电子等领域。随着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立法日益完善,近两年环保型高性能涂料用树脂得到快速发展,市场上对环保型树脂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并且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广阔的畅销空间,发展前景良好,市场潜力巨大。环保型高性能涂料用树脂由于其特有的环保性能,在逐步取代传统溶剂型树脂。随着国家对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日趋严格,市场对粉末涂料尤其是低于130度固化低温粉末涂料和水性 UV涂料的需求日益增加,且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覆盖了金属、木材、胶木、碳纤维、塑胶、玻璃等各种材质上的应用,低温粉末涂料和水性 UV 涂料取代现有的 180度-200度固化粉末涂料和传统 UV涂料已经是涂料行业的趋势。
江苏睿浦专注于高性能、高质量的粉末涂料树脂、UV涂料树脂和水性 UV树
脂研发、生产和销售,尤其是低温粉末涂料树脂和水性 UV 涂料树脂,产品主要应用市场为工业涂料、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建筑、木器、油墨和电子等领域。
江苏睿浦拥有来自行业领先企业的资深专家团队,已申请22项国家发明专利,拥有完整的粉末树脂、UV和水性 UV生产工艺体系,尤其在低温粉末树脂的开发和应用方面已经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正在成为低温粉末树脂的行业标杆企业。公司本次投资环保高性能涂料树脂,符合公司的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进一步扩充公司业务和产品线,充分发挥公司与江苏睿浦在资源、技术、业务和市场方面的协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6765.30万元对外投资江苏睿浦,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睿浦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未来运营情况将会为公司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在涂料领域市场。
(三)存在的风险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江苏睿浦,虽已对相关技术、业务和市场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但由于新材料市场和江苏睿浦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亦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同时双方合作项目能否顺利推进实施,技术和市场方面能否达到预期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江苏睿浦(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诚信创投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公司与和诚信创投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3871.15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江苏睿浦,有助于公司拓展战略布局,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5、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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