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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该笔融资租赁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业
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通过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业务综合成本参照市场同期水平并充分考虑优化公司融资成本,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且不高于同期同类条件下的市场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炜文陈特放丁慧平王萌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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