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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同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事先就本次关联交易的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工作: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叶勇吕敏王忠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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