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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浙江工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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