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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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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2-2-28 00:00:00 浏览:  3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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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是经过审慎考虑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子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支付金额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业绩完成情况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
朱厚佳刘宏陈歆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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