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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同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叶勇吕敏王忠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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