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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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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小燕 发表于 2022-3-1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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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个别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热泵空调系统项目”建设实施完毕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829.75万元(包含存管账户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存管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待公司按期归还前期暂时补流资金之后,将该项目实施完毕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个别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
1实施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60万台新能源汽车电动压缩机项目”建设实施完毕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84.44万元(不含待支付的项目合同尾款)用于公司新上马的“年产100万台新能源汽车电动压缩机项目”,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公司后续同类型新项目的实施保障,有助于提升公司主业竞争力,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规对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目实施完毕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年产100万台新能源汽车电动压缩机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同意变更个别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经核查,我们认为:原“年产150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完全达产所需资金量较大,在募集资金未及预期的情况下,需要公司投入较多自有资金。根据现在的市场供需状况实事求是地合理规划并充分利用好现有产能,将自有资金集中到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生产项目上,是更加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规划,因此,不再投入自有资金将压缩机活塞产能加至1500万支具有商业合理性和财务必要性。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150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变更为“年产36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并确认该项目当前已实施完毕,将项目节余资金112.43万元(不含待支付的项目合同尾款)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违反相关规则,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150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变更为“年产36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并确认该项目当前已实施完毕,项目节余资金112.43万元(不含待支付的项目合同尾款)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四、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中央研究院项目”不超过23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且不影响相关募投项目正常建设进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违反相关规则,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中央研究院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3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鉴于目前公司尚有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归还,因此此次暂时补流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为自公司按期归还前期暂时补流资金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相关客户的业务提供履约担保
我们认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的履约担保额度有利于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利益。该等担保并非对公司实际债务的担保,仅为对履行与对客户供货合同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潜在赔偿、补偿等义务的履约担保,不会实际增加公司负债水平和比率。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郭晔许志勇冯科
2022年2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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