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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
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5%、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5%、85%;以上业绩目
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张宏亮、刘俊彦、张晓婷
202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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