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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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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3-5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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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盲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海润天雪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
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2
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8)。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
项。
2022年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3),公告载明因《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8)公告不符合2022年1月7日
海润天雪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格式要求,公司对该公告进行更正,且在此次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补充了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模板)。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至2022年3月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13:0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徐国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25,906,2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1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25,906,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70,5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70.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94%。
海润大■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至2022年3
月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合并统计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海润天■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891.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充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32%;反对1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海润天冒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吴团结:
负责人(签字):
赵沁妍:
颜克兵:
二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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