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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1515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2年3月1日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59号《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关注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回复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注函》问题1
请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人选安排、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安排、董事会决策情况等,说明你公司认定西藏景源为控股股东、黄涛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人选安排、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股东之间的
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安排、董事会决策情况
1、股东持股比例及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1)股东持股比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皖通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持有数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持有比例(%)
(股)
1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81927654.0019.97
2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34612997.008.44
福建广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
3境内一般法人20398816.004.97
司
4王晟境内自然人18521092.004.51
5易增辉境内自然人14343958.003.50
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理财产
612741880.003.11
—未然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品等
7刘含境内自然人11348382.002.77
8梁山境内自然人7561052.001.84
9王亚东境内自然人6504757.001.59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数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持有比例(%)
(股)
10林木顺境内自然人6375092.001.55
根据上表可知,截至2022年2月2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持有公司19.97%的股份,第二大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持有公司8.44%的股份,西藏景源的持股比例高于南方银谷11.53%,双方持股比例差距较大。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
(2)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在公司最近一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中,西藏景源的持股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占出席会议西藏景源持股数出席会议股份总召开日届次股份总数的量(股)数(股)比例(%)
2022年第一次临时
2022.02.2481927654.00100175933.0081.78
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三次临时
2021.09.2881927654.00166509747.0049.20
股东大会
2020年年度股东大
2021.06.3081927654.00237492362.0034.50
会
2021年第二次临时
2021.04.1374816394.00286941555.0026.07
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临时
2021.02.0970796694.00344640923.0020.54
股东大会
根据上表可知,近一年以来,西藏景源的持股数量不断提高,相比之下,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逐渐减少,由此导致西藏景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渐上升至1/2以上。
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综上,从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来看,西藏景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基本在1/2以上,基本可以决定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的所有事项;西藏景源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基本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与选任。
2、董事会人选安排及决策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现任职务任职时间提名人陈翔炜董事长2021年06月30日股东西藏景源提名孟宪明董事2021年09月28日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许晓伟董事2022年02月24日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毛志苗董事2021年06月30日股东西藏景源提名甄峰董事2021年06月30日股东西藏景源提名刘漪董事2021年02月09日股东南方银谷提名罗守生独立董事2018年01月11日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许年行独立董事2022年02月24日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明发独立董事2020年06月23日股东西藏景源提名
根据公司董事的提名情况及其过往任职经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任9名董事中,4名由西藏景源提名,1名董事许晓伟来自于西藏景源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世纪金源集团。该5名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利时受西藏景源意志的影响。
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从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来看,公司虽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由西藏景源提名的情况,但半数以上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利时受西藏景源意志的影响,西藏景源虽无法单方面控制董事会,但足以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以及表决权委托安排的通知,亦未知晓股东之间存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以及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情况。
(二)认定西藏景源为控股股东、黄涛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三)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四)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等因素,本所律师认为:西藏景源目前是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最多的股东,且与第二大股东持股差距较大;公司虽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由西藏景源提名的情况,但半数以上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利时受西藏景源意志的影响;西藏景源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基本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与选任,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西藏景源。
黄涛目前持有西藏景源60%股权,为西藏景源的控股股东,根据西藏景源的确认,黄涛为西藏景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涛。
二、《关注函》问题22021年9月10日,你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称,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请说明从2021年8月31日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你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构成、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的变动情况,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及时,依据是否充分。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从2021年8月31日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董事
会构成、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的变动情况
1、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和 2022 年 2 月 2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动如下: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1年8月截至2022年2月序号持有人名称31日的持有比例20日的持有比例变动比例
(%)(%)
1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9.8919.970.08
2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11.718.44-3.27
福建广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
34.954.970.02
司
4王晟6.494.51-1.98
5易增辉3.483.500.02
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3.193.11-0.08
—未然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刘含2.752.770.02
8梁山2.791.84-0.95
9王亚东1.581.590.01
10林木顺1.551.550.00
根据上表可知,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单未产生变化,但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具体体现为第三大股东王晟退出持股5%以上股东名单,第二大股东南方银谷不断减持,西藏景源与南方银谷的持股差距逐渐扩大。
2、董事会构成变动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和2022年2月28日,公司董事会构成情况如下:
时间姓名提名人陈翔炜股东西藏景源提名易增辉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毛志苗股东西藏景源提名甄峰股东西藏景源提名截至2021年8月31日刘漪股东南方银谷提名罗守生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周艳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明发股东西藏景源提名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时间姓名提名人陈翔炜股东西藏景源提名孟宪明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许晓伟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毛志苗股东西藏景源提名截至2022年2月28日甄峰股东西藏景源提名刘漪股东南方银谷提名罗守生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许年行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明发股东西藏景源提名
根据上表可知,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增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3名董事。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陈翔炜、李明发、罗守生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股东西藏景源提名产生。由此可见,西藏景源在董事任免上所发挥的作用正逐渐提升。
3、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未收到关于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以及表决权委托安排的通知,亦未知晓股东之间存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以及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及时,依据是否充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三大股东王晟退出持股5%以上股东名单,第二大股东南方银谷不断减持,西藏景源与南方银谷的持股差距逐渐扩大;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西藏景源在董事任免上所发挥的作用正逐渐提升。因此,经公司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8日即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西藏景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涛,该项认定及时,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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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世骏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邢文周
2022年3月4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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