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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
们二、关于《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认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根据子公司为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为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
满本足议公案司尚需经
独提营立董事:杨小强、卢利平、苏祖耀交和年发至月日展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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