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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3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第二节正文.................................................4
一、审核问询问题2.............................................4
二、审核问询问题3............................................11
三、审核问询问题4............................................18
四、审核问询问题6............................................21
第三节签署页...............................................26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并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22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根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引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正文
一、审核问询问题2
2018年12月和2020年10月,发行人厂区分别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各造成
一人死亡,并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的行政罚款。2018年12月事故是由于发行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2021年6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中进行,对其罚款3.8万元。发行人所处的玻璃深加工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劳动力需求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人员死亡,发行人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充分;(4)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
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是,请说明劳务派遣的人员数量及占比,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处罚情形及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是否仍可能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6)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供应商或客户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如是,请说明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和客户名称、涉及的金额和时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5)并发表明确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一)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问:“(一)‘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2.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
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或者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视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
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五)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
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发生3起行政处罚案件,该等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理由如下:
序处罚处罚事由处罚裁量依据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号对象
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罚款金额属于上述罚款幅度中偏低的部分。
2、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中
并未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关于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我局在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2021年6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四川泳泉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月,遂宁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严格按照相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生态环境局关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按时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对四川泳泉完成整改。同时,该公司上述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采取罚款法行为的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3.80万元。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
四川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1四川泳泉产法行为,且该公司在本次环境违
泳泉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生挥发性有法行为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机废气的印《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刷烘干等生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对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产活动未在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密闭空间中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
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进行。区分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证明》,证明四川泳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认真遵守和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与地方制定的其他
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存在因故意破坏生态环境而受到该局重大处罚的情况。
5、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
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前述2项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月,宿迁市产法(2014修正)》第109行为。理由如下:
宿豫区安全条第(一)项:“发生生产1、该安全事故属于法律法规规监督管理部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定的一般事故。
门决定给予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2、罚款金额属于法定处罚幅度
发行人人民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内第一档偏低的金额,且相关法币20万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律法规及处罚决定中并未将该
罚款的行政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罚。发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于人由于采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2022年1月27日出具《证明》:
新工艺、新下的罚款;……”“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技术,未采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公司自2018年以来发生2起生
2取有效的安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产安全事故:2018年12月8日全防护措故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如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施,对车间下:2020年10月29日发生一起一员工安全教“……(四)一般事故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育培训不到 1 、 一 次 造 成 l-2 人 死 该企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位,导致发亡;……”并及时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生一起机械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安伤害事故,规定(试行)(2015修正)》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事故造成1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例》中关于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发行人受伤送医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人抢救无效死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公司‘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亡。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10.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均
2021年1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非较大安月,宿迁市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宿豫区应急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4、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局决定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给予发行人款。……”12月9日出具《证明》,认定发人民币254、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行人就上述两起工伤事故的相万元罚款的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上述事行政处罚。(试行)》(苏安监规[2017]3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因发行人未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针对企业的行为处罚幅度划分为由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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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情到高两个或三个裁量档次任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争议,亦况开展有效(一档为最低档、三挡为最未收到有关发行人的任何投诉。的安全检查高档)。该细则“第五章事5、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领域,未巡查,未能故和应急管理类/第五条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对比前述安及时发现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前述2起制止员工的任”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事故各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一般违章作业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前为。并且事(一)项情形的处罚档次和述2起事故发生在发行人厂区故设备缺乏裁量幅度作出如下规定:内,该事故仅造成公司内部特定事故报警和“处罚档次:岗位人员死亡,未危及外部不特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预警装置,一档: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定社会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发行人未能3人以下死亡,……未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事故采取技术和裁量幅度:发生后,发行人已积极与死亡员管理措施及一档: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工家属签署补偿协议并支付到
时发现并消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处二位,据此,发行人前述2起事故除设备事故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发行人隐患,导致的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事故发生应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利影响。
急响应不及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时,事故造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成1人受伤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抢救无效死款;……);……”亡。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问,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三起行政处罚均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故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是,请说明劳务派遣的人员数
量及占比,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处罚情形及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是否仍可能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由于玻璃深加工行业一般对劳动力需求较多,同时企业招工难已经成为常态性问题,基于此,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部分用工需求。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的人员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2021.12.312020.12.312019.12.312018.12.31秀强股份员工人数2628199417212971劳务派遣人数201108912851306
劳务派遣人数占总人数比例7.10%35.32%42.75%30.54%
根据发行人与宿迁市恒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务用工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部分玻璃原片的切割、磨边等辅助性工作。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工总人数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主要原因系2019年发行人剥离教育资产,导致用工总人数较2018年有一定幅度下降;同时,发行人逐步开展自动化改造,对用工总人数也有一定的影响。经对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情况,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占比情况存在超过劳务派遣规定比例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通过扩大直接用工比例等方式进行整改,逐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占比。截至2021年
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7.10%,已在规定的10%以下。
2021年,发行人完成了对劳务派遣存在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整改,全年共
有580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仍在职人员)劳务派遣工转变为直接用工,其中:24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547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无签订一年及一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
“兹证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止,未有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含并表子公司,下同)因本次发行申报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事宜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偿”。
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事项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新增510名员工,目前发行人已制定募投项目《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并出具募投项目用工承诺,本次募投项目均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来解决用工需求,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通过内部推荐、人力资源中介介绍、与高校合作等多渠道招聘员工,并且提升内部管控,控制员工流失;《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中预计最迟2023年12月31日之前510人分批次入职,有效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人员需求。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问题,且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初至今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关的处罚决定书,了解该等处罚的事由、背景及具体处罚内容;
(2)查阅该等处罚的罚款缴纳凭证,了解罚款缴纳的履行情况;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土地、劳动保
障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应急管理、环保等主管单位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4)查询“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等主管政府机关网站及对应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省、市(县)主管政府
机关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6)访谈发行人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7)查阅发行人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报告期内各期末及202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名单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8)查阅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事项的承诺函》;
(9)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用工的承诺函》、《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
2、核查结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
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障碍;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
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并已针对募投项目制定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全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上述劳务派遣问题,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问题3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9.2亿元,分别投向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4.96 亿元和 BIPV(Building IntegratedPhotovoltai,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48 亿元及补充流动资金1.85亿元。本次募投项目合计补充流动资金27785.96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9.91%。项目一达产后新增应用于家电、新能源、笔记本电脑的智能玻璃产能430万片,项目二系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达产后新增BIPV 产能 500MW/年。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光伏收入分别为 15808.71 万元和2889.83万元,最近一年一期无相关业务收入。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31.79%、11.57%和14.03%,项目二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14.11%、7.78%和21.3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产品定位、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相关产
品产能利用率、现有及本次发行拟新增产能、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情况等说明项
目一新增产能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收缩光伏玻璃业务的原因、本
次产品研发进展情况等说明项目二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技术、人员储备是否充足,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下游客户、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
投项目效益测算假设和测算过程,项目一毛利率和净利率大于项目二但内部收益率税后小于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及同行业可比项目
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相关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同时就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
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7)(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经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其中,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建设3类智能玻璃生产线,分别生产家电智能玻璃、新能源汽车智能玻璃和笔电智能玻璃;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主要为新建 BIPV 组件生产基地,购置生产、公辅等设备生产 BIPV 组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建材:2、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信息产业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
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高硼硅玻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上)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背电极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
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连续自动化真空玻璃生产线;玻璃熔窑用全氧/富氧燃烧技术;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
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建材:3、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均属于“C3042 特种玻璃制造”行业,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通过利用普通玻璃作为基础原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不同种类的增值玻璃产品,不属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及淘汰类产品,其中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中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对比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修订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均已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了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备案文件,分别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10 号)、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09号),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与玻璃制造相关的产品名录为“3041平板玻璃制造行业的平板玻璃(浮法工艺除外)产品”和“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行业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除外)产品”。经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均为“C3042 特种玻璃制造”行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包括智能玻璃和 BIPV 组件,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江苏省宿迁市。
经查阅《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及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
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相关标准,经测算,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第三年开始投产、
第四年达产;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建设期拟定为 2 年,第三年开始投产、第六
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达产,相关能耗数据及对比如下:
募投项目能耗项目数值电力(万 kW·h/年) 3960.82
按当量值折算-电力(tce) 4867.85
新鲜水(吨/年)24150.00
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按当量值折算-新鲜水(tce) -
达产年综合能耗(tce) 4867.85
达产年营业收入(万元)55707.96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 0.0874电力(万 kW·h/年) 321.40
按当量值折算-电力(tce) 395.00
新鲜水(吨/年)264705.00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 按当量值折算-新鲜水(tce) -
年综合能耗(tce) 395.00
达产年营业收入(万元)100000.00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 0.0040我国单位 GDP 能耗(tce/
2020年:0.572025年:0.49
万元)[注1]
江苏省单位 GDP 能耗
2020年:0.31812025年:0.2735(tce/万元)[注 2]
宿迁市单位 GDP 能耗
2020年:0.27172025年:0.2350(tce/万元)[注 3]注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能耗数据,我国 2020 年单位 GDP 能耗 0.57tce/万元,
2025 年需将单位 GDP 能耗降至 0.49 tce /万元。
注2:根据江苏省2020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2020年江苏省生产总值102718.98亿元,
2020 年能源消费总量 32672.49 万吨标准煤,按照单位 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
费总量(吨标准煤)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计算得出 2020 年江苏省单位 GDP 能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十四五”全社会节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5号),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20 年下降 14%左右,计算出 2025 年江苏省单位 GDP 能耗。
注3:根据宿迁2021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2020年宿迁市地区生产总值3262.37亿元,
2020 年综合能源消耗 886.54 万吨标准,按照单位 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计算得出 2020 年宿迁市单位 GDP 能耗;
根据《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标准进行预测,计算出 2025 年宿迁市单位 GDP 能耗。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各项能耗指标均低于国家、江苏省、宿迁市制定的能源消耗指标。
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能耗节能审查要求节能审查意见取得情况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第五条的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智能玻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聘请南京深蓝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智能玻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并已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宿迁高新技术智能玻璃4867.85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已于2022年
1生产线建吨标准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十一条:省2月10日出具《关于江苏秀强玻璃设项目煤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备案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宿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高管能审2022001号),原则上同意
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结论及专家评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他年综合能审意见。
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
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第六条的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定,本次募投项目“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属 项目节能承诺表》、宿迁高新技术产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BIPVBIPV 组 463.06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组件生产线项目年综合能耗不超过
2件生产线吨标准进行节能审查。463.06吨标准煤(含新鲜水按等价项目煤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值折算68.06吨标准煤),发行人已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发改法规发[2017]226向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号)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展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诺表。
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补充流动
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资金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
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十四五”全社会节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5号)《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宿豫区“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工信发[2020]7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2)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3)查阅《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宿高管能审 2022001 号)、《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等资料;
(4)查阅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2、核查结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之“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并已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已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宿高管能审2022001
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号),原则上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未达到申请能评审批的标准无需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就该项目报立项主管单位审批、备案;“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办理节能审查。
三、审核问询问题4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持有江苏秀强慧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慧商)100%的股份,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发行人还持有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修齐平治)10%的合伙份额和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花火)10%的股份。发行人拟处置上述资产,修齐平治退伙款项2437.00万元已于2021年12月支付,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厦门花火经营状况较差、实控人身体欠佳,截至目前处置事项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秀强慧商和厦门火花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涉及教育、影视文化相关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收入、净利润的比例;(2)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
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3)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厦门花火股权转让
的进展情况,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1、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秀强慧商
经查阅秀强慧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秀强慧商出具的书
面确认及承诺,访谈秀强慧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经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
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询,秀强慧商系2017年9月由秀强股份全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设立目的旨在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孝道美德。2020年9月,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更名为秀强慧商,经营范围亦变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秀强慧商已经停止经营。发行人承诺于2022年
12月31日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注销等方式将秀强慧商从上市公司体系内剥离,完成剥离之前,秀强慧商将不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根据秀强慧商的财务报表,秀强慧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均为0;秀强慧商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学科类教育培训,不适用“双减”政策的相关规定,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厦门花火
经访谈厦门花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厦门花火自2019年下半年起已无实际业务经营,在停止业务经营之前,厦门花火的主营业务为动漫作品研发制作、线下早教实体门店的运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厦门花火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三十八、文化”之“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含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根据厦门花火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厦门花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厦门花火2018年至2019年下半年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厦门花火部分业务为线下早教业务,不涉及学科类教育培训,不适用“双减”政策的相关规定。因受动漫产业整体发展环境及新冠疫情影响,厦门花火动漫作品制作相关业务萎缩严重、线下早教实体门店逐步关停,2019年下半年至今厦门花火已无实际经营,动漫作品相关业务、线下早教实体门店已全部关停。
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
不良影响的情形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不涉及相关艺人,不涉及艺人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厦门花火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1、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进展情况2022年1月10日,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通知书》,修齐平治经该局办理变更登记,已将投资人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清江”变更为“王清江,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变更为“18000万元”。
截至2022年1月10日,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已完成。
2、厦门花火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经访谈厦门花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暂无回购发行人所持厦门花火10%股份的资金实力,未来其有能力回购时将及时履行回购程序。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花火的股权转让手续暂未开始办理。
3、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厦门花火自2019年下半年起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且其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被列为失信人,发行人已于2020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从风险谨慎角度,将该笔投资账面价值2000万元全额减值,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对应厦门花火的公允价值减为0,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异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明确,待其有能力回购时,将会优先回购发行人持有的厦门花火的股权,故发行人转让厦门花火10%股份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修齐平治提交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新余市仙女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通知书》;
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访谈厦门花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秀强慧商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查阅秀强慧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报告期财务报表;
(4)查阅厦门花火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5)实地走访厦门花火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址;
(6)查阅发行人关于处置子公司秀强慧商的《承诺函》。
2、核查结论
(1)相关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业务不涉及相关艺人,不涉及艺人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同时,不涉及学科类教育培训,不适用“双减”政策的相关规定。
(2)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已完成;目前厦门花火股权转让手续暂未办理,经访谈确认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有资金实力时将会优先回购
发行人所持厦门花火10%股份,故发行人转让厦门花火10%股份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审核问询问题6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5216.32万元。发行人存在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主要原因为建筑物占用部分土地不在公司整体红线规划图内、后勤配套用房临近高压线等。其中,北区1号厂房有部分建筑面积占用纠纷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是否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3)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是否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智能玻璃生产线建
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设项目、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BIPV组件生产线
项目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09)第变7596号,上述土地均为公司宿迁厂区现有土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的产权证书,证书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确认,2021年1-9月发行人的总产能为1414.98万平方米,发行人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下:
2021年1-9月对应产能情况占发行人整体产能
序号项目(万平方米)比例(%)
1北区1号厂房87.486.18
2.520.17
2北区2号厂房[注]
29.72.10
3宿舍楼不适用
后勤配套综合用房及
4不适用
培训中心
注:北区2号厂房涉及发行人充电桩玻璃和光学镀膜两条产线,因此产能分开计算。
2、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已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序号所有权人证件编号坐落他项权利(m2)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苏(2022)宿迁市不
1秀强股份发区太行山路南侧、江44406.64无
动产权第0008061号山大道西侧
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此,发行人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厂房,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北区1号厂房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无证房产中1号厂房因主管政府部门与宿迁市乾隆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隆酒业”)的历史问题仅有约4320平
方米土地(占公司整体土地面积1.13%)上的房产涉及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除上述约4320平方米土地之外的1号厂房之其他地块及对应房屋均符合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上述发行人1号厂房使用的4320平方米土地属于乾隆酒
业23.29亩地块中的部分面积,约6.48亩。目前发行人正在和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沟通,将积极解决上述1号厂房占用乾隆酒业部分地块处置问题。
根据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1号厂房鉴于乾隆酒业已被法院强制清算,经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乾隆酒业资产管理人、秀强股份协商一致,各方决定由乾隆酒业资产管理人将乾隆酒业上述地块转让给秀强股份,以保证秀强股份取得该地块并将1号厂房办理产权证书,目前资产管理人正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将协调其他单位积极督促乾隆酒业资产管理人将上述地块转让给秀强股份。
经发行人测算,1号厂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6.18%,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1号厂房目前主要用于镀膜产品、家电、建筑、其他玻璃产品生产,涉及工序主要包括切片、磨边、钢化、镀膜、印刷等,生产设备囊括切割机、磨边机、CNC(车床)、钢化炉、镀膜设备、印刷机、烘干炉等。
1号厂房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比例较低,其中占用上述6.48亩部分的厂房中产
线涉及的工序主要为磨边、钢化和部分印刷工序,上述工序均不涉及精密加工或保密度较高工艺环节,上述设备产线搬迁成本(含搬迁停工损失、设备组装调试、替代性厂房装修、辅助设施购置安装等)预计不超过500万元。如该厂房办证工作一直无法顺利推进且影响到公司生产运营,发行人考虑将1号未办证厂房与玻璃仓库进行替换,1号厂房作为原材料及半成品库存等辅助用途使用,以减少寻找替代性厂房产生的费用;或者,拆除1号厂房对应占用了上述6.48亩地块相
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部分的地面建筑,履行房屋建筑规划变更、质量安全检测及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同时,1号厂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系政府收储上述6.48亩土地所属原乾隆酒业23.29亩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发行人本身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主观故意,目前该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正常使用,安全及环保设施运行良好,报告期内亦未因该厂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事宜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如果政府机关要求强制拆迁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故1号厂房未办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说明》,该局同意发行人上述1号无证厂房建设问题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上述建筑,暂不会拆除上述建筑或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发行人在该局职权范围内不存在其他行
政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北区2号厂房
上述无证房产中2号厂房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发行人已根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预计于2022年4月整改完毕,届时将重新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待主管部门审批验收通过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2号厂房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上述2号厂房整改完毕通过验收后,该局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
经发行人测算,2号厂房中充电桩玻璃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
0.17%,光学镀膜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2.10%,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根据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说明》,该局同意发行人上述2号无证厂房建设问题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上述建筑,暂不会拆除上述建筑或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发行人在该局职权范围内不存在其他行
政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实地走
访等核查程序,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发行人的房产、土地证书;
(3)查阅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
(4)查阅发行人各厂房产能的测算结果;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实地走访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并向乾隆酒业及其资
产管理人、主管单位咨询关于乾隆酒业土地事项的后续处置方案及进展情况;
(7)查阅发行人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
(8)查阅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说明文件。
2、核查结论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均已取得,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1号等未办证厂房,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应说明将不会拆除上述无证房产且不会因上述无证房产事项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以下无正文)
2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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