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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是基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因素,经审慎分析做出的决策。董事会关于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张国栋梁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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