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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新宏泰(603016):业绩承诺方式符合惯例 交易双方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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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新宏泰(603016):业绩承诺方式符合惯例 交易双方补充承诺

93入市 发表于 2017-8-29 09:11:38 浏览:  22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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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执行总经理林郁松表示,8月中旬收到的交易所问询函,促使交易双方的股东作出了相应的补充承诺。

    对于赵汉新、赵敏海而言,至2022年6月30日前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委托他人管理股份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

    同时,赵汉新、赵敏海与公司另两名股东沈华、余旭签署了一份一致行动协议。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沈华、余旭均与赵汉新、赵敏海保持一致,且以赵汉新、赵敏海的意见为准。本次交易前,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余旭合计持有新宏泰59.19%股份。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四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宏泰30.40%的股份。且沈华、余旭同样作出延长锁定的承诺,从2017年7月起,未来60个月内不作任何减持。

    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久太方合、释加才让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函,承诺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以关联方名义或委托他人等,参与认购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承诺自新宏泰新增股份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增持新宏泰股份,亦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新宏泰的实际控制权。

    对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安排,林郁松表示,截至目前新宏泰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根据赵汉新、赵敏海与吴佩芳、久太方合和释加才让8月共同签署出具的确认函,各方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180日内,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久太方合及释加才让承诺不向新宏泰提名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新宏泰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赵汉新、赵敏海向新宏泰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佩芳、久太方合和释加才让向新宏泰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且不向新宏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确认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向新宏泰董事会提名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在董事会人数中保持多数,且超过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新宏泰对天宜上佳管理控制的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会发生变化,新宏泰将成为持有标的公司100%股份的唯一股东。根据双方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改组天宜上佳董事会,天宜上佳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在保留现任董事会中2名董事的前提下,新宏泰将另行向天宜上佳提名3名董事候选人。同时,新宏泰将向天宜上佳推荐1名副总经理人选。

    根据重组草案,新宏泰拟以43.2亿元购买天宜上佳100%股份。其中,2.5亿元以现金方式支付,40.7亿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同时,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7.85亿元。如果不考虑配套募资,本次交易后,新宏泰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父子合计持股26.93%,交易对方吴佩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9.99%股份。

    多举措解决标的资产合规问题
    草案披露,标的公司利用了尚未纳入规划方案的农用地,目前所使用的建筑物及生产设施因违规翻建扩建,于2014年6月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没收。且标的公司自2013年起,在未纳入规划方案的农用地上进行扩建的项目尚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因此,标的资产的合规性风险成为此次重组的焦点之一。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群律师表示,天宜上佳2013年扩建项目未能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存在违规。不过,天宜上佳的主营业务属于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不属于重污染,也不属于高危行业。天宜上佳重视环保问题,此前没有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且吴佩芳已经出具承诺,天宜上佳如果因为扩建厂房导致环评问题,被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或者遭受损失,吴佩芳将无条件地对天宜上佳予以全额赔偿。

    关于天宜上佳违规使用没有纳入规划方案的建设用地及被罚没的资产的问题,周群表示,这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对此明确知晓,目前正在协商解决。天宜上佳正在积极建设新的生产基地,预计新建两个厂区能在2018年底竣工,2019年二季度末投产,并能覆盖生产经营的整体需要。同时,天宜上佳正和相关部门,包括上庄镇政府以及海淀区政府积极协商补办相关的规划手续。此外,吴佩芳已经以305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被罚没的资产,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吴佩芳也出具了承诺,如果天宜上佳因使用被罚没的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遭受处罚或者有其他损失的,吴佩芳个人将无条件的全额向天宜上佳进行补偿。

    2017年5月31日,赵敏海向吴佩芳提供不超过2.4亿元借款,吴佩芳将其所持标的资产12%的股份质押给赵敏海,用于担保前述借款。对于标的资产权属问题,周群表示,吴佩芳将其所持标的资产12%的股份质押给赵敏海,这一质押并不影响资产权属清晰问题。根据双方承诺,如果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将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关于业绩承诺,本次交易对方是标的资产的21位股东,做出业绩承诺却只有9位,9位承诺人在上市公司获得的交易总对价为27亿元,仅占交易总对价43.2亿元的62.62%,未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对此,林郁松表示,如果上市公司重组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第三方购买资产,同时重组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业绩补偿应该是本着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自主协商确定。具体到补偿人数方面,因为标的资产天宜上佳的实际经营人是吴佩芳、释加才让等,他们是公司的管理层;久太方合是标的资产的员工持股平台,是发挥实质经营作用的股东。另外几位老股东看好标的公司的未来经营,愿意参与业绩承诺。而其他12名非业绩承诺方股东,都是比较简单的财务投资者,不具体参与标的资产实际生产经营。在交易设计中参与补偿的股东获得的对价比不参与补偿的股东的对价相应要高一些,整体设计合理、恰当。

    根据沃克森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天宜上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3.28亿元。对于标的资产本次估值与前期多次估值存在差异的问题,林郁松表示,从2016年至今,天宜上佳进行过四次资产评估,一是改制时以2016年2月29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2亿元。这主要是因为当时评估目的是用于改制,按照惯例采取资产基础法。而此次交易采取的是收益法,因此两者差异较大。另外,北京睿泽、北工投分别于2016年7月和10月增资标的资产时,以2016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虽然估值报告分别是41.8亿元和34.4亿元,但实际作价相同,均为34.2亿元。而第四份报告是2017年7月,北工投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估值为42.2亿元。这是北工投的预评报告,正在报北京市国资委核准,实际上42.2亿元与43.28亿元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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