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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
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在内蒙古设立全资子公司内蒙
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20亿,本次新公
司注册资本仅为初步意向,具体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出资和调整。
新公司拟从事的有关业务是公司新开展的业务,目前尚未正式实施具体项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时,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3月7日(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书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涛
王凌承军(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书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凌承军孙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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