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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局拟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兴斌先生供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审阅了有关候选人的基本资料,并就相关问题询问了有关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依据已经获得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是公司董事局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就我们获得的信息来看,上述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
(二)被提名人未发现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在挂牌转让四川城锐房地产有限公司31%股权后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专门意见
我们接获关于公司在挂牌转让四川城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城锐公司”)31%股权后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对于公司与其他股东一起按持股比例对四川城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挂牌转让四川城锐房地产有限公司31%股权后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挂牌转让四川城锐公司31%股权完成后,公司与其他股东一起按持股比例对四川城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四川城锐公
司的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的,四川城锐公司具备偿还财务资助的能力。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财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三、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专门意见我们接获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终止本次交易事宜相关议案及附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就终止本次交易事宜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董事局审议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三)鉴于公司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本次交
易的部分核心条款未达成一致,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
(四)同意公司与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等33名交易对方签
署《之终止协议》,与深圳明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1名交易对方签署《之终止协议》,与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终止协议》。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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