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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郑洪涛、彭玲、孙健
2022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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