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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8-3-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1年8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公告了《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于2021年12月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下发《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
8-3-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1月21日下发《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证监会关于发行人调整完善有关防止短线交易的承诺安排的意见,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
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可转债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文
8-3-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问题6.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审核问询函》第6.2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了自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下载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2、查阅了发行人《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内容;
3、查阅了海联智合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4、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各专
8-3-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等资料;
5、登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系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查询;
6、获取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近六个月
内的减持情况、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进行的说明与承诺。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减
持情况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联智合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卢国建、万巍、刘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陈军宁、蔡一茂、丘运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
8-3-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选举卢国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王金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聘任卢国建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万巍、刘维明、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昌福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谭兰兰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卢国建、万巍、刘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王金
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昌福。
根据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发生减持其名下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2、视情况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及其控制的
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股东承诺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2、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8-3-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责任。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卢国建、万巍、刘维明、齐
凡、谭兰兰、柯春磊、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
昌福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承诺。2、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不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已分别出具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
8-3-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巍、刘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
柱、郭争永、黄昌福分别作出将视情况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声明与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
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该等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公司独立董事陈军宁、蔡一茂、丘运良已出具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8-3-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页,无正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刘从珍刘丽萍许家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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