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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2)-01-104
敬启者:
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2021年9月30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60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61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在下文合称“原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2月3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76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1年12月15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78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
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25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及说明,并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2022)-01-78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1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因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落实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再次进行了补充核查及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2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
一、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对象与原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议转让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一揽子交易”。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具体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为进一步保障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凯得投控与发行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本次发行与本次协议转让不再互为前提,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1、交易各方将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设为一揽子交易的背
景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凯得投控于2021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凯得投控因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愿意长期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在综合考虑控制权收购对价的合理性、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推动上市公司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的一揽子交易安排。该等安排系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具备合理性。
2、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调整
情况
2021年7月23日,凯得投控与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凯得投控受让泰胜风能合计36033927股股票(占泰胜风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011%);同日,凯得投控与泰胜风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凯得投控认购泰胜风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15745976股股票(占泰胜风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包括:“本协议在以
3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1)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2)本次交易已履行甲方内部决策程序;(3)本次交易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4)本次发行已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5)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6)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包括:“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甲方实际控制人团队及其联合的股东和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且持续有效;(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3)本次交易已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4)本次交易已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5)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6)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7)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根据发行人与凯得投控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生效先决条件之一为凯得投控与转让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已
生效且持续有效;根据双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生效先决条件之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因此,在该两份协议安排下,本次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
为进一步保障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泰胜风能与凯得投控于2022年3月1日签署了《之补充协议》,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第7.1条的生效条件修改为如下: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4(1)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已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发行已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5)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6)本次发行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泰胜风能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上述生效条
件第(1)-(4)项及第(6)项均已满足,《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即生效。
综上,鉴于公司与凯得投控股已签署补充协议修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及持续有效不再作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本次发行与本次协议转让不再互为前提,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将生效并即可实施,不存在其他不确定事项。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5(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将取得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权,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实现对泰胜风能实际控
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泰胜风能的总股本为719153256股,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五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合计持有泰胜风能22.23%股份,为泰胜风能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发行中凯得投控将认购泰胜风能新增股票215745976股。
假设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前泰胜风能的总股本未发生变
化、且本次发行股数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泰胜风能总股本将增加至
934899232股,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不考虑协议转让)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凯得投控0021574597623.08
柳志成581586228.09581586226.22
黄京明519664567.23519664565.56
窦建荣199898192.78199898192.14
张锦楠178843622.49178843621.91
夏权光176739022.46176739021.89
6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不考虑协议转让)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张福林142162721.98142162721.52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方兴
润价值一年持有99690001.3999690001.07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刘文洋69930010.9769930010.75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58450000.8158450000.63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悦投资
54778500.7654778500.59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20817428428.9542392026045.34
注:上表为便于比较同一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将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了合并列示。
根据上表,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公司215745976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08%;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有公司159899614股股票,持股比例由23.23%降至17.10%,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唯一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比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股比例高出约6%。
另由于泰胜风能的股票分散,根据泰胜风能自2019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剔除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未出席的一次会议)股东出席及会议召开资料计算,泰胜风能历次股东大会平均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均值为
23.34%,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的持股比例将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2、本次发行后,凯得投控能够提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能够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13日,转让方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
30日内,转让方将协助凯得投控对泰胜风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7整,泰胜风能董事会席位共13名,监事会席位共3名,由凯得投控推荐/提名5
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及2名股东监事,推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上述《承诺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凯得投控推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且凯得投控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3、转让方已向凯得投控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
控制权的情形,否则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2021年12月13日,转让方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
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泰胜风能股份;
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泰胜风能股份或与任
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泰胜风能的控制权。
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承诺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不会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凯得控股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受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的妨害与干扰。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形下,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将成为泰胜风能控股股东,并取得泰胜风能实际控制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凯得投控股已签署补充协议修
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本次发行与本次协议转让不再互为前提条件,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本次发行获
8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将生效并即可实施,不存在其他不确定事项。
2、在不考虑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形下,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将成为泰胜风
能控股股东,并取得泰胜风能实际控制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宇聪____________
王浩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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