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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上海市浦东东方路 710 号 6/F Tomson Financial Building
汤臣金融大厦六楼 710 Dong Fang Road
Shanghai 200122 P. R. China
邮编:200122
Tel. : 86-21-58204822
电话:86-21-58204822
Fax : 86-21-58203032
传真:86-21-58203032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2年3月9日召开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于2022年2月16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1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杨江红女士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3月9日上午9:15至2022年3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4日(星期五)。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见证律师见证会议全部过程,现验证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6人,持有表
2决权的股份为599749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8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75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813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611%。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0563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456%。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3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4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5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6审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7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2.8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9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10审议关于库尔勒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上述第2.1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7048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4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3913%;反对股份17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252%;弃权股份1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835%,因此第2.1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上述第2.2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7048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4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
3份总数的96.3913%;反对股份17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股份总数的3.3252%;弃权股份1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835%,因此第2.2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上述第2.3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7124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52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4061%;反对股份17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252%;弃权股份1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687%,因此第2.3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6.上述第2.4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7108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5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4030%;反对股份17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283%;弃权股份1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687%,因此第2.4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7.上述第2.5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14245591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518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8.3171%;反对股份1627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1.5947%;弃权股份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881%,因此第2.5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8.上述第2.6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788849股,占出席本
4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72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5544%;反对股份17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605%;弃权股份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850%,因此第2.6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9.上述第2.7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6854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25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3537%;反对股份17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776%;弃权股份1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687%,因此第2.7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0.上述第2.8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82868564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49625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3540%;反对股份17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594%;弃权股份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2866%,因此第2.8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1、上述第2.9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25701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970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5129%;反对
股份174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842%;
弃权股份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5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029%,因此第2.9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2上述第2.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表决同意股份25701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970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6.5113%;反对
股份174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858%;
弃权股份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029%,因此第2.10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6《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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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唐勇强
负责人:孙志祥吴丹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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