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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收购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此平台上打造行业领先的新能源企业、把握储能战略机遇、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向新材料和新能源方向的全面战略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且针对形成的财务资助事项,协议中对相关付款前提条件、担保措施、违约措施等进行了约定,交易风险可控。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
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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