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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财富广场2号楼603室
Add: Room 2-603 Fortune Plaza 209 Zhuyuan Rd Suzhou China
电话:0512-68026098传真:0512-6802606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1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1号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斯莱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斯莱克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3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1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披露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罗正英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2年1月1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批准。
47、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1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的补充公告》。
8、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9、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0日,是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0102万股,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
227.0102100%0.39%
骨干人员(66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授予价格18元/股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227.0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7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下接签字页)8(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磊朱斌
日期:2022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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