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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明清秦路俞毅
2022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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