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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21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截
至2021年末,由独立董事马秀敏、崔君平、张剑渝3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20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年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进行磋商,确定了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实施了审计工作,公司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4月9日,注册会计师于2021年2月至3月进行了现场审计,后期处于工作底稿整理、财务数据汇总、内部逐级复核、编制报告草稿阶段。经与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独立董事沟通后,拟于4月7日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在2020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3、2021年3月20日,我们就以下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的公司
财务报表的重点内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负责人进行了充
分的沟通:(1)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2)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3)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本期业务经营仍然出现亏损,应注意防控相关风险。
4、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5、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6、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7、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聘用的审计单位,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21年度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华2020年度审计费为63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关注内部审计开展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马秀敏、崔君平、张剑渝(此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成员:
马秀敏崔君平张剑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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